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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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tjj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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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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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考核和追责 第二十七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省、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听取1次党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第二十八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党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听取党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党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九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三十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对照党务公开目录,逐项督查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进行整改落实。专项督查可以与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本细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时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本细则,研究制定有关党务公开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