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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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tjj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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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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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应当按照中央办公厅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各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应当分别按照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对口中央部门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应当分别加强对省直机关、省属高等院校、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的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方式和时限 第十五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以及公开事由、责任主体等。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党务公开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党务公开目录。 第十六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本着简便易行、灵活多样、勤俭节约、便于监督的原则,将传统公开方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结合起来,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省、市、县(市、区)党委以及全省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提高新闻发言人履职能力,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针对性。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省委建立全省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市、县(市、区)党委应当分别建立本级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并与上一级党委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对接。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党组以及党的其他组织可以建立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并与本地党委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对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