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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来源: | 作者:gtjj2018 | 发布时间: 2018-09-30 | 2077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九条 党务公开时限应当与公开内容相适应,一般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分期公开、即时公开四种情形。
  (一)长期公开。对党组织的政策规定、制度规范、机构设置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当长期公开,直至事项变更、撤销、办结之日结束。
  (二)定期公开。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一般可以视情况每月、季度、半年或每年公开一次。
  (三)分期公开。对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当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整项工作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即时公开。对动态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应当在公开事项确定后即时公开,对特别重大复杂的事项,经审批同意可以适当延期。
  第四章 公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保密审查制度。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党务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涉及党员个人的信息,应当防止泄露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制度。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在作出党务公开决策前,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研判。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制度。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信息定期有序发布机制,及时、主动、全面、准确、权威发布信息,使信息发布成为制度性安排。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规定方式及时主动公开。通过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党务信息公开平台等,定期公开相关党务信息。利用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采访、网上访谈等方式,定期发布党务信息,增强信息发布实效。
  第二十三条 政策解读制度。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在公开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重大措施时,应当将相关解读材料一并予以公布,通过新闻发布、接受访谈等方式宣讲释疑,传递权威信息。
  第二十四条 监测反馈制度。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二十五条 监督员制度。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聘请党员或群众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时限提出合理化建议;广泛听取、了解、收集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反馈;参与党务公开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党务公开有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归档管理制度。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及时将党务公开目录、公开方案、公开情况等资料登记归档、妥善保管,积极做好管理和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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