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三百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级、本数。
第三百二十七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但被调查人被采取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三百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百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