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高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高唐县监察委员会

   
  • 当前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2号)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作者:gtjj2018 | 发布时间: 2025-06-03 | 82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公 告

(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已经2025年4月27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

2025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2025年4月27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

2025年6月1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保障依法公正行使监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三条 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第六条 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案件移送、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退回补充调查、排除非法证据、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调查人员出庭等意见依法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