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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2号)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作者:gtjj2018 | 发布时间: 2025-06-03 | 909 次浏览 | 分享到:

  监察机关应当经集体审议,出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监察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在逃的被调查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拟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当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意。

  监察机关承办部门认为在境外的被调查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审理。

  监察机关应当经集体审议,出具《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或者缺席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监察机关应当立即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一节 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反腐败国际条约的实施以及履约审议等工作,承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中央机关有关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建立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计划,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重大涉外案件办理工作;

  (三)办理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涉外案件;

  (四)指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开展涉外案件办理工作;

  (五)汇总和通报全国职务犯罪外逃案件信息和追逃追赃工作信息;

  (六)建立健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合作网络;

  (七)承担监察机关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职责;

  (八)承担其他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在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监察机关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

  (二)按照管辖权限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办理涉外案件;

  (三)按照上级监察机关要求,协助配合其他监察机关开展涉外案件办理工作;

  (四)汇总和通报本地区职务犯罪外逃案件信息和追逃追赃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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