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察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被调查人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第二百四十七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
(一)全额退赃的;
(二)退赃能力不足,但被调查人及其亲友在监察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且大部分已追缴到位的;
(三)犯罪后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大部分损失的。
第二百四十八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二)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四)协助抓捕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五)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等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一般是指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重大案件一般是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查证属实一般是指有关案件已被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侦查,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监察机关采取监察强制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被告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判断。
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是指案件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情形。
第二百四十九条 涉嫌行贿等犯罪的涉案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
(一)揭发所涉案件以外的被调查人职务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提供的重要线索指向具体的职务犯罪事实,对调查其他案件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的;
(三)提供的重要线索有助于加快其他案件办理进度,或者对其他案件固定关键证据、挽回损失、追逃追赃等起到积极作用的。
第二百五十条 从宽处罚建议一般应当在移送起诉时作为《起诉意见书》内容一并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案件移送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单独形成从宽处罚建议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从宽处罚建议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应当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监察机关对于被调查人在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但不符合监察法规定的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条件,在移送起诉时没有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