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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来源: | 作者:gtjj2018 | 发布时间: 2018-07-18 | 11117 次浏览 | 分享到:

(1991年8月23日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4日监察部令第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举报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向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监察机关设立举报机构(举报中心或举报站、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上级监察机关的举报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监察机关的举报机构的工作。下级监察机关应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举报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举报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举 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九条 举报信函和向监察机关递交的举报书面材料,可以用汉字、少数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书写。

第三章 举报处理

  第十条 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室,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设立举报箱。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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