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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来源: | 作者:gtjj2018 | 发布时间: 2018-07-18 | 1113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监察机关奖励举报人所需的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商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的来信来访及举报电话应指定专人依照《监察部处理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来信来访试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监察部处理电话举报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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