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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来源: | 作者:gtjj2018 | 发布时间: 2020-07-13 | 1581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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