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职务侵占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别
(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1.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联系与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在行为上都表现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两者的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3)数额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2.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虚假理赔行为中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但是,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