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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新版全文)
来源: | 作者:gtjj2018 | 发布时间: 2018-10-10 | 2688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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