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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作者:gtjj2018 | 发布时间: 2020-01-21 | 3188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三)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四十八条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

  (一)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

  (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十一条 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三)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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