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高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高唐县监察委员会

   
  • 当前位置 >>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来源: | 作者:gtjj2018 | 发布时间: 2018-07-18 | 1859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章 处 理

  第四十三条 政纪案件调查、审理结束,分别不同情况,以下列方式处理:

  (一)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二)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具有减轻情节,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作出免予行政处分的决定;

  (三)对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报道;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非法收入,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以及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作出处理决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监察建议;

  (六)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七)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以上述方式处理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

  第四十四条 监察机关作出给予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制作监察决定书;监察机关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的,应当制作监察建议书。

  监察机关依法决定没收、追缴非法所得的,除应当制作监察决定书外,还应当使用监察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凭证;责令退赔的,使用监察机关统一制发的凭证。

  第四十五条 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决定及建议的执行,并应当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予以说明。

  第四十六条 对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处理;对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的建议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监察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按照国家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受行政处分的人员属于党委管理的,监察机关应当把有关材料抄送所属党委组织部门。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政纪案件处理后,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报经监察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结案,并按规定办理立卷、归档、呈报、备案等事项。

×
×